蜀攀动态

快递小哥派送快递途中撞伤人,快递被特许经营加盟人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7 17:38:36

案情回顾:
某快递公司与某某物流公司签订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后某某物流公司将其某个片区的快递业务转让给丁某自主经营,丁某雇佣喻某某为其派送快递业务,此后丁某又将片区快递业务连同快递所需的车辆、器具一起转让给何某,喻某某也继续帮何某办理快递业务。
2020年8月15日,快递员喻某某驾驶车主为丁某的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购买交强险的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张某某撞伤,经过成都市交警认定,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3日,行人张某某将快递员喻某某、车主丁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其医疗等各类费用合计158850.8元。后又追加片区快递点承包商何某、快递被特许经营加盟人某某物流公司、某快递公司为共同被告。
判决结果:调解结案,由被告喻某某、何某、丁某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某物流公司和某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代理快递被特许经营加盟人某某物流公司一方。
首先,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直接侵权人是喻某某,某某物流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当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本案审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侵权人是被告喻某某不是某某物流公司,应由喻某某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若要求某某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若侵权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劳务、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或者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显被侵权人无法要求某某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先由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及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义务人应与侵权人喻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被告喻某某才是本案直接和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有权向其追偿。发生事故时,案涉小型普通客车系由被告喻某某驾驶,因被告喻某某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通过人行路口时未停车礼让行人,导致被答辩人张秀梅受伤,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是本案事故的责任主体。若法院认定喻某某系从事雇佣工作或提供劳务时致人损害,其雇主或者接受劳务乙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喻某某追偿。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需要认真计算核对,对于超出赔偿标准部分,没有证据支撑的部分不予认可,尽量减少赔偿的数额。

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

028-6522681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