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0 11:57:20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郑某某系合作关系,2015年到2017年期间,王某某陆陆续续为郑某某在彭州、喜德、犀浦等地进行土方挖掘作业。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某自行提供挖掘机和驾驶员到郑某某指定的工地上进行土石方挖掘作业,每小时120元,完工后郑某某就支付王某某劳务费用。经过双方微信对账,郑某某共计应支付141190元。此后郑某某不定时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90000元一直不予支付。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我所律师诉至法院。庭审中,法官特别指出王某某主张的计费标准从何而来?是否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我所律师细心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在呈送法官后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成功为王某某追讨回全部应得款项。
律师观点:
在办案过程中,最有难点的地方同时也是所有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固定证据。民事诉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现实中,大部分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基于经验或惯例,没有证据留痕意识,很多民事经济活动都通过口头协商方式达成,一旦发生纠纷,若遇对方恶意耍赖,往往难以证明原有的合意内容,造成维权障碍。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本案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利用微信聊天内容证明王某某与郑某某长期存在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王某某提供劳务的时长以及每小时的计费标准。
律师建议:
在日常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大多数人因缺乏证据留痕意识,导致在发生经济纠纷时举证不能。这里我们建议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之前应及时与接受劳务的一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计费方式、劳务时长、提供劳务的地点以及支付劳务费用的方式。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时,注意保存好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各类单据等。防止在接收劳务的一方失联、拒不支付劳务报酬时提供劳务的一方无法举证而败诉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