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是否适用破产撤销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许多法院认为,债务人为他人提供的保证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范围,因为保证行为未直接减少债务人财产,因此不适用破产撤销权。但在某些情形下,若保证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对债权人利益有明显损害时,部分法院支持适用破产撤销权。笔者检索了为他人提供保证适用破产撤销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法院裁判的依据和原则,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在类似案件中的操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 放弃债权的。
各法院裁判观点的不同主要由于缺乏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来说,虽然《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情形,但“为他人提供保证”这一行为无法准确对应上述五款适用情形。这导致了各法院在适用破产撤销权时根据自身的理解和案件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裁判。
案例一:(2021)渝05民初3960号-聚丰公司管理人诉聚丰公司、颜某某,第三人共景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本案系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涉及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法院认为,此类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予以撤销,体现了成渝两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一致裁判观点。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颜某某从聚丰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后,即将该房屋出租给共景公司并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2020年3月25日,聚丰公司因严重亏损,资产不能清偿债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6月23日,颜某某、共景公司、聚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颜某某免收共景公司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原合同月租金20%的租金,共景公司将前述租金转给聚丰公司为对价,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应支付给颜某某的全部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与颜某某类似的业主有147户,聚丰公司与其中129户业主(131笔)签订了补充协议为共景公司向业主提供保证担保,总金额1.4亿元左右。共景公司未向聚丰公司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月租金20%的租金。共景公司2020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已经资不抵债。2020年7月21日,聚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2020年9月18日,颜某某向管理人申报前述担保债权。管理人认为,聚丰公司做出的担保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向颜某某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裁判观点
事项 | 裁判观点 |
破产撤销权定义 | 本院认为,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
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向颜某某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造成聚丰公 司责任财产减少,符合“无偿转让财产”的 情形。 | 无偿转让财产的财产对象及范围不仅指有形财产的无偿转让,还包括债务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债务人财产实际减少的情形。理由如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承担保证责任追偿行为本身即是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况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第三人清偿时,往往第三人已丧失清偿能力,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其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很小,追偿权不具有实际意义 |
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对于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从而使债权人通过集体程序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类型,违反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应当予以撤销,故对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
对聚丰公司案涉保证担保行为是否构成破产可撤销行为进行评述 | 第一,聚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在聚丰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聚丰公司仍为共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将导致聚丰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
第二,共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若聚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追偿权无法实现,更不能实际取得《补充协议》约定的对价。聚丰公司此时提供保证担保,与无偿转让财产的性质无异 | |
第三,颜某某能够预见聚丰公司无法实现追偿权……即颜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且无法实现追偿权,将导致聚丰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聚丰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
第四,撤销聚丰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并不损害颜某某与共景公司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案例二:(2021)苏 05 民终 9420号-天津银行与苏州静思园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北京黄金公司向天津银行贷款3亿元。2019年和2020年,该贷款办理了两次借款展期,静思园公司均作为连带保证人,并与天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9年,中青旅公司向天津银行贷款29695万元,静思园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后,静思园公司破产,天津银行申报了上述两笔债权,静思园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31第1项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四条第4款关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等相关规定,认为静思园公司对天津银行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而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上述担保行为,并对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天津银行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院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即针对北京黄金公司、中青旅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二)裁判观点
事项 | 裁判观点 |
一审法院 | |
判断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 1.客观上影响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2.相对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行为影响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 |
二审法院 | |
破产撤销权适用 | 破产撤销权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处分财产权益行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或损害公平清偿利益为适用条件。 |
判断是否“无偿” | 在于债务人是否不可回复地将特定利益转移于他人。撤销权角度的无偿转让财产,既包括债务人减少财产权益,也包括增加财产权益负担。 |
因撤销权的行使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普遍安全和市场主体对交易的正当预期,故在确定一项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时,除行为本身客观上应对债权实现造成影响外,还应评判交易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也即债务人的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 |
商业对价问题 | 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在取得合理商业对价情况下,一般而言不足以造成破产财产的明显贬损,不构成可撤销的行为。该对价既可能是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所得,也可能是因担保行为而取得的其他财产利益 |
关于担保追偿……结合两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大量涉诉以及后续涉执案件,即便是在涉案担保作出之时,静思园公司客观上已无法向两公司追偿并实际获偿。就此而言,静思园公司在自身陷入债务危机情况下,仍因关联公司银行贷款展期或贷款之需而为其提供担保,形式上取得求偿权,但已无追偿实质可能,该行为构成了恶意转移财产,属于应当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 |
关于关联企业互保利益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既可能存在一致利益,也可能存在部分关联企业利用股东优势地位占用其他企业资源情形,且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予以纠正……且从审计角度来看,静思园公司账面对其股东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存在大量其他应收款,因此概括性地仅凭关联关系即认定静思园公司为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而获得商业实质对价利益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 |
相对人主观过错 | 本案中,涉案担保作出前,根据人民法院公开的执行案件信息可知,北京黄金公司和中青旅公司已经存在执行终本案件,结合一审查明的公开的涉诉情况,天津银行在接受担保时理应知晓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静思园公司就此作出担保与无偿加入他人债务已无本质区别,符合无偿处分财产的实质,损害了静思园公司其他债权人权益。天津银行认为静思园公司在提供保证时出具了资信书面文件、其对担保人资产与负债情况已进行必要审查,但仅凭保证人提交的自述资产状况报告仅系形式上的审查,不代表银行对主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的履行能力已作出适当的审慎审查 |
基于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通常适用《破产法》第31条第1款“无偿转让财产”规定的撤销条件。破产管理人在判断保证行为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1.是否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无偿转让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直接减少财产,也涵盖了增加财务负担的情况。这种行为客观上都造成了整体债权人清偿金额的减损,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2.是否获得合理商业对价:即便保证人获得了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但若被担保人资不抵债,无实际偿还能力,这种追偿权则无实质价值,与无偿转让财产无异。
3.相对人主观过错:若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晓保证人无法实现追偿权,则其接受无偿担保存在主观过错,可作为撤销的考量因素。
4.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与关联关系:在提供担保时,破产企业对自身经营状况和债务情况有一定认知。若在无法偿付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无偿或不合理担保,且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可能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通过综合以上判断标准,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更准确地行使撤销权,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